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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EN
本標準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依本法申請強制授權、製版權登記、製版權讓與登記、製版權信託登記、調解、查閱製版權登記或請求發給謄本者,應繳納規費。
前項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