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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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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19 條
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遴選具有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監獄得將所設分監受刑人假釋案件審查之事項,委託該分監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
第一百十五條陳報假釋之程序、文件資料,與第一項假釋審查會委員任期、召開方式、審議要項、委員迴避、釋放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