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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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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外役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外役監條例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第 21 條
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