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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本辦法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 EN
檢察官為執行監護處分,於指定前條第一項之執行方式前,得參酌評估小組之意見。
檢察官於執行監護處分期間內,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前條第一項各款受指定者之請求,變更執行方式。變更時,得參酌評估小組之評估意見。
前二項評估小組之組成、其委員資格、遴(解)聘、評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