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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1 條
檢察官為執行監護處分,於指定前條第一項之執行方式前,得參酌評估小組之意見。
檢察官於執行監護處分期間內,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前條第一項各款受指定者之請求,變更執行方式。變更時,得參酌評估小組之評估意見。
前二項評估小組之組成、其委員資格、遴(解)聘、評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