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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得由其檢察長或其最上級機關首長向最高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
前項毒品、人員及其相關人、貨之入、出境之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