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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EN
本規則依律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律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律師執行職務之停止、回復等事項。
律師資格審查會由法務部次長、檢察司司長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各一人、律師四人、學者專家二人組成之;召集人由法務部次長任之。
前項委員之任期、產生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