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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民國 42 年 12 月 29 日 ) EN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訂定。
前項施行細則,屬於中央機關者,送主管院備查;屬於省(市)以下機關者,送省(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