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依第八條規定撥繳退撫儲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未選擇者,由儲金管理會按教職員年齡配置在適當之投資組合;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退撫儲金,由儲金管理會統一管理運用。
儲金統一管理運用時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教職員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所領取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於扣除自繳儲金本金及孳息後,如有低於本條例施行前年資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核算標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補足其差額。
退休金給付方式如下:
一、未滿十五年,給與一次給付。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由教職員就下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一次給付。
(二)定期給付。
(三)兼領一次給付及定期給付。得兼領比例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次給付,以教職員個人之退撫儲金專戶本息及依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應給付退休金之總和一次領取。
定期給付,由教職員以一次給付應領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或由儲金管理會提供分期請領之設計,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選擇前項由儲金管理會提供之定期給付,應由儲金管理會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並應自負盈虧;其定期給付實施、請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人員,退休時得以依法領取之退休金或社會保險給付,一次繳足購買第三項規定之年金保險。
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支領者,其退休金各依兼領一次給付及定期給付比例計算之。
因公傷病退休人員,除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任職十五年以上始得支領定期給付限制外,另由私立學校依本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規定按一次退休金標準,另行支給百分之二十之一次給付,其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以五年計。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經服務學校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傷病,並繳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醫療證明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危險。
二、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三、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
四、盡力職務,積勞過度。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資遣教職員,得繳回原領退休金、資遣給與,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分期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