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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已受國民教育者繼續學習之教育機會,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進修部,辦理繼續進修教育。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之教學內容,應配合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課程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其授課方式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假日制。矯正機關收容人並得以在矯正機關收容方式為之。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業期滿,評量及格者,准予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