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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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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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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47 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學程)、休學、學分(課程)抵免、重(補)修、服兵役與出國等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持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