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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學程)、休學、學分(課程)抵免、重(補)修、服兵役與出國等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持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