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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本準則依學位授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學位授予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前項各級學位,由授予學校依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訂定各類學位名稱;其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各類學位名稱之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學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士班,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專業實務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二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學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修滿應修學分。
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博士學位候選人依法修業期滿,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博士班,其學生博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代替博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