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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位授予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7.11.28 修正之第 4 條及第 5 條第 1 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 7 條
大學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
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士班,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作品、成
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
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專業實務
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二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
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