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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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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第 1 條
為處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事項,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制定本條例,設置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
EN
第 19 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研發、創新、產製或跨領域合作,運用資通訊技術傳播我國文化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運用資通訊技術創作及傳播我國文化內容者,給予獎勵或補助,並於國際促進我國文化傳播權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