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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本準則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及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