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2 條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及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