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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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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條文)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貨物稅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11-1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