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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物稅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11-1 條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二年內,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
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
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
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
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