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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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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第 5-1 條
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得發給相關津貼。
前項津貼之發給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