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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輔導會為使退除役官兵適合就業需要,得舉辦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機關(構)、事業、團體及學校代為訓練。
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職業訓練班者,得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