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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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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第 17 條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
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