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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兵役法施行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 EN
常備兵停役或停止軍事訓練後,因體位已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回役、免予回役之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