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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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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之。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
EN
第 24 條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原機關)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其任官、任職、服役、勳賞、獎勵、懲罰、考績、訓練進修、待遇、保險、撫卹、福利、退伍、除役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軍職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軍職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另定辦法辦理。
國防部在不損及隨同移轉軍職人員之權益下,得修正原機關改制前人員編制(組)表之階級及員額。
第一項之軍職人員得依其適用之法令辦理退伍、除役後,依本院相關人事管理規章進用,不加發慰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