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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 24 條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原機關)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
員,其任官、任職、服役、勳賞、獎勵、懲罰、考績、訓練進修、待遇、
保險、撫卹、福利、退伍、除役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軍職人員相
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軍職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另
定辦法辦理。
國防部在不損及隨同移轉軍職人員之權益下,得修正原機關改制前人員編
制(組)表之階級及員額。
第一項之軍職人員得依其適用之法令辦理退伍、除役後,依本院相關人事
管理規章進用,不加發慰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