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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能力認證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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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客家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客家基本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11 條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客語研究發展、認證與推廣,並建立完善客語資料庫等,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及人才培育;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客語認證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