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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巡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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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巡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EN
第 1 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對海巡工作有功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獎章條例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
EN
第 9 條
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
前項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院訂定者,其獎章由院長核頒之;由主管機關訂定者,其獎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
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5 年 09 月 06 日 )
EN
第 15 條
獲頒本條例第二條所列之院頒獎章,與總統頒授勳章、獎章或紀念章同時佩帶時,院頒獎章位列其次;與各主管機關頒授之獎章、紀念章同時佩帶時,則位列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