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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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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警察教育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
EN
第 4 條
警察專科學校設專科警員班,修業年限二年,成績及格者,依法取得專科畢業資格。其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前條警員班、預備班,於未設置警察學校之省(市),為應警察員額需求,得經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前二項各班之招生規定,由警察專科學校擬訂,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轉報教育部備查。
警察專科學校得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其入學資格、條件、名額及甄試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