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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EN
本標準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市區道路條例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 EN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