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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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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新市鎮開發條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1 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制之,不受都市計畫法規之限制。
依前項辦法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整體開發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