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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土測繪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EN
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地名管理檔案,並定期更新之。
標準地名審議程序、變更、公告與地名管理檔案之規格及地名管理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