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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EN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其接受捐贈者,應公開徵信,並不得利用捐贈為設立目的以外之行為。
主管機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獎勵及定期評鑑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並公布評鑑報告及結果。
前項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