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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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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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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戶籍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
EN
第 59 條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於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換發新證。
戶口名簿全面換發之相關事宜,準用前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