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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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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戶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
EN
第 67 條
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前項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其申請提供之方式、內容、程序、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