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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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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第 1 條
為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相關工作,特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7 條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
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