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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本標準依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離島建設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核定標準,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之,不受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