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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印信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印信條例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EN
第 16 條
本條例施行前之原有印信,繼續使用。但與本條例規定不合者,應於一年內換發之。
印信之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之繳銷辦法,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