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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印信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條例施行前之原有印信,繼續使用。但與本條例規定不合者,應於一年內換發之。
印信之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之繳銷辦法,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