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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行政法人之會計檔案,應自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其屆滿保存年限者,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經董(理)事長或首長核准後得予銷毀。但涉及政府機關指定用途之補助與委辦等經費,如憑證留存行政法人者,應報請監督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銷毀。
行政法人之會計檔案遇有滅失、毀損等情事時,應報請監督機關處理後,再轉報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