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出納部門執行付款後,應即日將傳票連同單據,加具現金結存日報退還主
計部門登帳,主計部門簽收時,應詳細檢查所退還之傳票單據是否齊全無
缺,及是否附有領款人之收款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