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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應 (待) 付款項單據,在未經執行付款前,不得要求受款人事先出具收據
,如係統一發票兼收據者,亦不得要求受款人事先加蓋「銀貨兩訖」或「
款已收清」字樣,其因由支付處執行付款,而未能由原公司行號加註上項
字樣者,應由主計部門經辦人員註明「貨物已驗收,貨款已由支付處以某
某憑單簽發」字樣,並由負責複核人員簽章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