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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為貫徹執行公款支付時限規定,各級機關應逐級嚴密監督,其規定如左:
一、各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於核定付款憑證時,除隨時注意各承辦部門
之規定時限外,並應指派高級人員負責實施實地檢查,每月一次;各
主管機關主辦會計,對各該所屬機關應於每三個月派員實施抽查一次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 (行政院暨省 (市) 縣 (市) 地方政府主計處 (
室) 於每三個月亦應派員就各主管機關實施抽查一次) 。
二、前項檢 (抽) 查結果,均應作成書面紀錄,除陳報各該機關首長外,
並將檢查資料順序按月或按期裝訂成冊,列入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