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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為配合加速公款支付時限,各機關購置 (定製) 財物及營繕工程,應於事
前詳確訂明其名稱、品質、規範、圖說、型式、貨樣及其他特別規定,以
為驗收之依據。至驗收所需時限,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照審計程序,與分層
負責精神,及實際情形,嚴予規定並加強督導實施。
依前項規定日期驗收合格,並經監視及有關人員簽章後,應視同完成審計
程序,即按本辦法規定,於五日內完成付款手續。
前項規定於頒行時,應副知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作為實地抽查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