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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主管機關整編之中、長程個案計畫,屬政府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範圍者,無論係新興計畫,或係修正已奉行政院核定有案之計畫,均應列明優先順序,並可隨時依各該類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逐案函報行政院,由國發會或科技部分別會同財政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主計總處等有關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