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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投資標的組合建議之績效、風險控管、有無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基金管理機關於契約存續期間應每年進行考核。
基金管理機關於契約到期日前三個月內,經評估投資顧問專業機構其投資標的組合建議之績效與風險控管執行情形符合基金管理機關所定標準,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得不經第五條規定之評審程序與其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