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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准予存記人員進修或考察地點、國別及研究科目,考察事項,經考試院決
定後,通知原送機關逕行派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