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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同父母之兄弟姊妹均為互助人,其父母喪葬互助之補助,以兄弟姊妹中之
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者,其配偶及本人及子女喪葬互助之補助,以夫妻中之一
人申請為限。
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子女或父母喪葬互助補助申請,以子女或父母中
之一方申請為限。
父母、夫妻及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者,對同一事實之重大災害互助之補助
,以父母、夫妻及兄弟姊妹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子女喪葬互助補助,除已成年之子服兵役死亡外,應以二十歲以下之未婚
子女為限。但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肄業,且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
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扶養並經學校或公立醫
院證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