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現職關務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升任甄審:
一、任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五年以上,所敘俸級達二階本俸五級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最近五年年終考績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
二、任關務佐、技術佐三年以上,所敘俸級達二階本俸五級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