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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人員任職國內外公民營機構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標準所稱國外公營機構,係指外國政府所設之機構;所稱國外民營機構
,係指外國人民或我國人民依當地法律所設立之事業機構或醫院,其認定
標準準用第三條、第四條之標準。
國外具有規模民營機構資本額及營業額之認定,依中央銀行當時牌告之匯
率為換算標準。
國外公營機關及具有規模民營機構之證明文件,須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
駐外使領館或指定機構驗證,如無上述駐外使領館或指定機構時,由當地
法院或公證人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