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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人員任職國內外公民營機構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標準所稱國內具有規模民營機構,係指左列機構之一者:
一、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其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肆仟萬元以上,且年營
業額達新台幣壹億五仟萬元以上者。
二、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其病床在一百張以上,且符合衛生主管機關所
定綜合醫院之設置標準。
前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額及年營業額,分別以該公司執照及繳稅證明所載金
額認定之。
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其財產總額並準用第
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資本額;財團法人之醫院並準用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